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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2类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

2022-7-12 09:08|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12924|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储继明 通讯员 李晨阳|来自: 颍州晚报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联合转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7月1日起,对12类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和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助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免罚清单(第二批)》设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管理8个领域。
  
  比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无超标排放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立即主动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自行关闭项目,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限于常规污染物,首次被发现,超标污染物为大气或水单个因子且超标倍数在0.1倍以内,在24小时内改正并达标排放的;未按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等情况下,均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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