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从古至今都是人人要遵守的社会共识。正因有了这个规范的约束,社会经济活动才得以公平、顺畅地进行。然而,少数人为了一己私利,不仅把欠债还钱这件天经地义的事情视若儿戏,能躲则躲,能跑就跑,甚至连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也置若罔闻,露出一副娄阿鼠(昆曲代表性作品《十五贯》中的丑角)的嘴脸,与司法机关玩“躲猫猫”的游戏。 更为恶劣的是,有些人明明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也与债权人达成了还款协议,但就是久拖不办,赖着不还。他们的“小算盘”是能赖多久就赖多久,“钱在我手里,我就是大爷”,从而心安理得地当起了“老赖”。 “老赖”的存在,一方面让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很多人为此血本无归;另一方面,“老赖”毫无底线的失信行为,严重损害了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因此,法院执行干警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找到“老赖”、惩治“老赖”,督促“老赖”履行法定义务,让他们在正义的阳光下“暴晒”,既是维护债权人正当利益的有效之举,也是维护经济社会繁荣稳定的现实之需。 笔者注意到,最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阜阳各级人民法院都加大了执行力度,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失信行为人勇于“亮剑”。如此一来,一些试图长期隐藏起来不想还钱的“老赖”,终究被司法机关找到,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教育下,在法治威力的震慑下,全部或部分履行了法律义务。 而对于那些被逮个正着,又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老赖”,人民法院应依法行使权力,该拘留的立即给予司法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该起诉的起诉、该判刑的判刑,以法治的力量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老赖’可耻”的舆论氛围。 欠债还钱,说到底是契约精神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一种具体实践。这种实践越顺畅、越持久,就越能起到维护经济社会繁荣与稳定的作用。反之,就会贻害无穷。从这种角度来说,让“老赖”无所遁形,诚信方能大行其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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