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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了“概不负责”,就能拒不负责?

2023-11-6 11:08| 编辑: 刘黎 | 查看: 4039|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 实习生 陈乐乐|来自: 颍州晚报

顾客丢失价值23万余元名表,商家认为张贴了“提示”不应负责
法院:经营者负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70%

      日常生活中,在KTV、浴室、游泳馆等公共场所,随处可见“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存入丢失概不负责”类似的提示语。难道张贴了这样的提示语之后,就有了“护身符”?提示语的效力如何?发生消费者物品丢失事件后,责任又如何划分呢?

  近日,颍州法院就审判了这样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顾客在会所丢失一款价值23万余元的名表,商家却不愿赔偿。该案何去何从?一起看看法院怎么判。

  抢着买单,价值23万余元的名表丢失

  家住颍州区的黄某某是个奢侈品爱好者,2020年3月,他花费23万余元购买了一款名表。

  年底,朋友聚会,黄某某戴着该款手表来到颍州区一家娱乐会所。结账时,黄某某因和朋友抢着付款,双方在收银台前你拉我扯,手表不慎脱落。

  第二日,黄某某酒醒之后才发现手表丢失,赶紧来到这家娱乐会所寻找。经查看监控,可以清晰地看到黄某某手腕上的黑色手表,也拍下了手表脱落的瞬间。手表掉落以后,一位保洁工作人员清扫卫生,顺手捡起了这块手表。

  黄某某和会所负责人找到保洁梁某某。梁某某却称,她捡到的手表表盘已经破损,丢到了垃圾桶。

  一块价值23万余元的名表,就这样丢失了,黄某某十分不甘。他多次找到娱乐会所负责人,要求他们赔偿。可对方告知黄某某,在大厅和包间,均张贴有“温馨提示”: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存入丢失概不负责……所以他们不会作出赔偿。

  多次协商无果后,黄某某将该娱乐会所和梁某某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23万余元。

  判决:娱乐会所担责7成,赔偿16万余元

  近日,颍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黄某某作为消费者在某娱乐会所接受服务,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娱乐会所作为经营者,对其服务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现场录像可以证明,黄某某在前往娱乐会所消费时确实佩戴了手表,且提供了该手表的购买确认单、保修卡、转款凭证等。黄某某发现手表丢失报案后,梁某某承认她在清理卫生时,看到地上有一块手表,以此可以确认黄某某在消费结账时丢失某品牌手表一块。

  被告梁某某在捡到手表后,没有询问是哪位顾客丢失的,也没有将该手表上交给娱乐会所,对黄某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具有重大过错。对于梁某某所称她捡到的是一块破损的表,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某娱乐会所疏于对员工的教育管理,造成原告黄某某手表无法找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在选任工作人员时能尽到相当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因此,法院认为黄某某要求某娱乐会所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但黄某某对于自己随身携带的财物,应负有注意和妥善保管的义务,对财物丢失,自己也有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某娱乐会所赔偿黄某某70%,黄某某自行承担30%;某娱乐会所与员工梁某某之间的纠纷,可另案解决。经过法院核定,黄某某的损失为23万余元,遂判决由被告某娱乐会所赔偿16万余元。

  说法

  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生活中,我们一定会遇到很多类似本案中娱乐会所张贴的提示,通过案例可以看出,关于贵重物品丢失的责任承担,并不取决于消费场所中是否贴出相关标语并让顾客知悉,而是取决于商家与消费者双方之间各自的过错程度。

  此外,对于消费者来说,在公共场所丢失财物,往往举证困难,而购买时的发票、凭证在类似案件中往往能够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因此,建议消费者在消费购物时,主动索要、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凭证等,这不仅是一个良好的购物习惯,对于日后的维权也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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