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排污或“零排放”的单位,可不缴纳污水处理费。8月11日,《阜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对此予以明确。 污水处理费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专门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污泥的处理处置。 近年来,我市严格依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开展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在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市在污水处理费征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文件已难以对这些问题作出有效规范和解决。鉴于此,我市组织研究制定《办法》,旨在为污水处理费征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政策指导和解决依据。 记者梳理发现,《办法》呈现出若干政策亮点: 比如,阜阳经开区在建设一至两层钢构厂房时,挖出的基坑较浅,基坑内没有水,不存在“基坑降水”一说,因而也没有污水排放;另外,有些企业自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经过排水部门、生态环境等部门核查认定后,实现污水“零排放”,因此不应再收取其污水处理费。 针对这些近年来新出现的情况,《办法》除强调“污染者付费”原则外,同时明确,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这条新政策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另外,《办法》细化了污水处理费定价及征收周期的规定,以及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申报和缴纳时限,对及时收缴污水处理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污泥的处理处置具有实际意义。 《办法》规定,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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