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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深一口闷” 出了事要担责

2024-5-7 08:55| 编辑: 刘黎 | 查看: 3311|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谢云 王俊杰|来自: 颍州晚报

 “感情深一口闷”出了事要担责
男子酒后身亡,同饮者被判赔偿20万余元

      在日常生活中,与亲朋好友相聚,常常把酒言欢,无酒不成席。但是,聚会饮酒过程中发生意外,同饮者是否担责?
  
  近日,颍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共同饮酒发生事故导致的纠纷案,4名同饮者被判担责15%,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万余元。
  
  4人喝4瓶白酒,男子醉酒后身亡
  
  2023年9月25日晚,胡某某、储某某等人前往颍州区某酒店聚餐。
  
  酒桌上,5人相互敬酒,推杯换盏。直到夜里11点多,这场饭局才结束,除陈某某以茶代酒外,其余4人共喝了4瓶白酒。此时,一人先行离开,胡某某因饮酒过量趴在酒桌上,不省人事。另外3人从酒店借了辆板车,和酒店服务员一起将胡某某用板车拉到宾馆。
  
  到了宾馆,胡某某出现呕吐症状,同住在一间屋里的李某某没有在意,仅安排服务员清理后就休息了。
  
  到了第二天6点多,李某某起床后发现胡某某没有了反应,赶紧拨打110报警。
  
  警方赶到后,发现胡某某已身亡。经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提取的胡某某血液进行检测,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310.6mg/100ml。
  
  胡某某家属认为,同饮者劝酒导致胡某某饮酒过量;在胡某某因过量饮酒失去意识的危险情况下,其他同饮者未能及时将他送到医院救治,最终导致其死亡。遂向其他同饮者索要赔偿。
  
  各方协商无果后,胡某某家属诉至颍州法院,要求判令各同饮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共同饮酒人未帮其醒酒等,被判担责15%
  
  近日,颍州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亲戚朋友间聚餐饮酒本为正常社交,相互敬酒、劝酒属平常的酒桌饮酒行为,只要不超出合理限度都具有合理性。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饮者相互之间应有善良照顾和注意的义务,应相互提醒并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保障同伴的生命健康安全。
  
  本案中,5人共同饮酒期间胡某某已出现醉酒及明显身体不适,4被告作为同饮者,对醉酒后的胡某某负有合理注意和救助义务。但在胡某某已经无法独立行走后,同饮者使用板车将其送至宾馆,并未帮助其醒酒或送医,对胡某某的死亡明显具有过错。此外,胡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放纵饮酒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45024.5元,法院酌定4被告共同承担15%的责任,判决他们赔偿胡某某家属201753元。
  
  法院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记者昨日了解到,各被告已于判决生效后履行义务。
  
  法官说法
  
  哪些情形下,同饮者需担责?
  
  日常生活中,与亲朋好友饮酒聚餐本是一种联络感情、增进友谊的社交方式。虽然饮酒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相互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若行为人在此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提醒和注意义务,导致相对人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饮酒者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在法律上的责任划分是由饮酒者自担风险,但如有以下情形,同饮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一些刺激性言语让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劝说或者强迫对方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情况,仍然劝其饮酒由此诱发疾病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者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桌喝酒人员没有将其安全送回家中或者送至医院;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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