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搜索
阜阳新闻网 首页 行业 查看内容

“以案说险”:隐瞒事实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不可取

2024-5-17 15:56| 编辑: 刘黎 | 查看: 5454| 评论: 0|原作者: 通讯员 高娟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居民健康的重要保障,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关乎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权益和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欺诈骗保是违法行为。
  
  2024年4月,参保人王某行走时被梅某骑电瓶车逆向行驶撞伤昏迷,住院治疗过程中,其家属谎称王某是在家摔倒受伤,并出具虚假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个人承诺书,在医院做了医保登记。
  
  国元保险太和支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对王某受伤部位、受伤程度、受伤过程等情况的了解,对王某家属描述王某为上厕所时地板滑倒导致受伤的说法存在疑问。随后开展调查,最终发现王某住院属于第三方责任人梅某导致,且梅某已对王某的医疗费用进行了赔付。交警部门认定梅某对本事故负全部责任,国元保险太和支公司工作人员遂反馈医疗机构,变更王某医保登记为自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案件中王某属第三人责任造成受伤住院,故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欢迎关注阜阳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资讯,尽在掌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