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包装上突出使用“特供酒”字样的白酒,因存在虚假宣传,一企业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买单。到底有没有“特供酒”?销售此类酒需担何种责任?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以案说法。 案例: 此前,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颍上县某酒业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外销售包装上带有“特供酒”字样的瓶装白酒。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从外地经销商处,以100元/瓶的价格购进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6瓶,该白酒标签上突出使用“特供酒”字样。当事人以20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已售出2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近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白酒生产地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处置。 说法: 近年来,多部门相继出手整治所谓“特供”“专供”商品。早在2013年3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5部门就联合下发《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2013年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通知,要求酒类企业不准生产标注有“特供”“专供”“专用”等字样的白酒。 2020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2022年,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公安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 因此,市场上所谓“特供”“专供”酒根本不存在。这些流通的所谓“特供酒”,都是假酒贩子用来欺骗消费者的。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酒水类商品时需理性,切勿受“攀比从众”等不良消费观念影响,树立切合实际的消费观。避免购买含有“特供”“专供”“内供”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 |
欢迎关注阜阳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 fynews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