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用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成新选择。但有些人被起诉后却心存侥幸,试图以消极应对诉讼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近日,颍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官以案说法,提醒这种行为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会带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起诉后,不接电话、拒收传票、不到庭 2023年,外地人蒋某来到阜城做生意,在颍州区租下一处门面房,和房东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 然而,在租赁期间,蒋某因拖欠租金不付,于2024年12月被王某起诉至法院。 颍州法院立案后,法官多次联系蒋某,但蒋某始终拒绝接听电话,也不到法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法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蒋某寄送了传票等法律文书,但邮件被退回。 为进一步督促当事人积极应诉,法院又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蒋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蒋某仍未到庭参加庭审。 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据现有证据,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蒋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 不配合诉讼会失去抗辩机会 “在一些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中,确实存在一些当事人不配合诉讼的情况。”颍州法院民庭法官马怀利介绍,从司法效率来看,当事人不配合诉讼,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而且,当事人不到庭参加庭审,会导致当事人失去抗辩机会,法院只能依据现有证据和事实作出判决,这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马怀利表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积极配合法院的诉讼活动,如实陈述事实,及时提交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存在异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提出抗辩,而不是消极逃避。 “大家要增强法律意识,积极配合法院的诉讼活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马怀利提醒。 说法: 法院有效送达诉讼文书有以下几种常见方式: 电子送达或直接送达: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如果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明确同意接受电子送达方式接收后续法律文书的,法院可在后续送达民事裁判文书及催缴通知等文书时,通过人民法院送达平台一键电子送达,便捷又高效。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送达的法律文书可交与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存在受送达人就在其住所居住,却避而不见,即可认为属于“拒绝接收诉讼文书”,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拒收退回即视为送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公告送达:部分被告“玩失踪”,无法适用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法院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送达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起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经公告送达后,开庭当日被告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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