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关键证据、违法进行公民代理、虚假陈述……近日,临泉县人民法院开出多张罚单,对于一些妨害司法秩序的诉讼行为进行司法惩戒,保证司法公平公正。 法官通过案例进行提醒:作为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是最基本的原则,司法权威不容侵犯。 案例一:修改协议,被罚5万元 2021年,陶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加油站租赁协议,甲方为陶某、乙方为李某。签完后,陶某觉得以自己的名义签协议不合适,便擅自在自己留存的协议上动笔,在名字后添加了“证明人”字样,又指使妻子张某某在协议的甲方处签名。 今年,双方因租金问题发生纠纷,张某某拿着协议把李某告上了法庭。庭审中,面对李某拿出的原始证据,作为证人出庭的陶某最终承认了自己篡改协议的事实。最终,临泉法院认定张某某与李某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由于陶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法院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陶某不服处罚决定,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被驳回。 说法: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诚信原则,诉讼参与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于伪造证据等行为,法院将依法予以司法惩戒,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案例二:提供虚假公民代理材料,两人均被罚 2022年,饶某与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购房意向协议》,约定饶某将意向金交给该房产经纪公司后,由经纪公司代为咨询房屋买卖相关信息和购房、办理按揭贷款程序等。 后来,双方产生纠纷,饶某把房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希望拿回自己的钱。朋友刘某得知情况后,声称能够帮其打官司。但根据法律规定,刘某需经饶某所在社区推荐,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于是,二人合谋,共同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内容虚假的推荐证明书,意图证明刘某具有“公民代理人”的资格。本以为这招能瞒天过海,可惜还是没能逃过法官的眼睛。 因刘某和饶某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法院分别对二人处以5000元罚款。两人不服,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被驳回。最终他们认识到错误,如期缴纳了罚款。 说法:民事诉讼法对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限定为两类: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设立公民代理制度主要是为了强化当事人的维权意识、补充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足,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公民代理,不仅扰乱诉讼秩序及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还实际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打击此类行为既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净化法律服务市场。 案例三:虚假陈述,被罚5000元 2023年,于某驾驶的车辆与张某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发生碰撞,张某与于某就修车费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便起诉至法院。 为了胜诉,张某想出了一条“妙招”——诱骗案外人出具了一份收据和电子发票,试图以此影响法官的判断。事实上,这两份材料所载明的内容与其实际付款情况均不相符。 庭审中,发现证据存疑后,法官便反复询问张某,并明确告知其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即便如此,张某仍心存侥幸,坚持虚假陈述。 最终,法院查明事实,认定张某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对其处以5000元的罚款。 说法: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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