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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他人财物 不止赔钱那么简单

2025-7-22 10:50| 编辑: 邵红飞 | 查看: 456|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近日,湖南长沙一企业负责人因砸毁记者摄像机被刑事拘留,引发热议。有些人疑惑:不过是“一时冲动毁了东西”,为何会扯上刑事责任?这背后,是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律边界的认知盲区。

  事件回顾:

  记者采访时设备被砸

  7月15日,湖南湘江新区警方通报:当地丰旭线缆有限公司负责人谢某某,与上门采访的记者发生争执时,将记者的眼镜、拍摄设备砸毁。经鉴定,被损毁设备价值约6.8万元。目前,谢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拘,案件正在办理中。

  “6.8万元的损失,早已越过刑事立案的‘红线’。”阜阳市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恒指出,这起事件的关键在于,“数额和情节”会让行为性质从“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

  法律解读: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如何认定的

  张恒律师解释,故意毁坏财物罪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该罪立案需满足三点:

  一是主观故意,如本案中行为人明知摄像机属他人仍故意损毁;

  二是有摔、砸等客观毁坏行为,只要导致财物效用丧失或大幅降低即可认定;

  三是达到数额或情节标准,目前执行标准为5000元,三次以上毁坏、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均属“严重情节”。

  本案被损毁设备价值约6.8万元,已超追诉标准。

  “有些人对‘刑事立案标准’认知不足,误以为‘赔钱即可了事’,但实际上,达到刑事标准的行为必然面临法律追责。”张恒表示,不仅要民事赔偿,还要刑事追责,且先刑后民。未达5000元的,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拘留和罚款;达5000元以上的,依《刑法》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张恒提醒,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遇矛盾需冷静,用合法方式解决,切勿因冲动耍横打砸,否则可能承担刑责,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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