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业主或许都有过这样的纠结:房子空着没人住,物业费却一分不少,觉得这钱花得不值。也正因如此,一些业主与物业公司产生了矛盾。颍泉区业主李某就因拖欠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至颍泉区人民法院。 原来,李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其在阜城某小区的房屋空置,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为妥善化解矛盾,颍泉法院联合颍泉区物调委开展了调解工作。 调解伊始,李某情绪激动地说:“我的房子一天都没住过,物业公司提供了什么服务?这钱我不交!” 物业公司经理也满是无奈:“不管业主住不住,我们都要提供小区保洁、保安巡逻、绿化养护等服务。这些服务是针对小区全体业主的,不会因为房屋空置就降低成本。” 面对双方的分歧,法官和调解员先耐心倾听,然后着重释法明理。法官向李某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房屋空置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免责理由。物业公司的服务,核心是维护整个小区的公共环境和秩序,您的房屋能保值,也离不开这些基础服务。” 这番话让李某的态度慢慢松动,从“坚决不交”变成了“那该怎么交”。 抓住这个机会,法官和调解员也对物业公司建议:“业主长期不在本地,对服务内容缺乏直观感受,你们应加强沟通,主动公示服务动态,以增强业主的理解和信任。” 最后,在法官和调解员的耐心引导下,物业公司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场通过手机转账付清了欠款,物业公司也承诺今后会多与业主沟通服务情况。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并非针对单一业主。即使房屋空置,物业公司仍需为小区提供清洁、安保、绿化、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这些服务的费用需要全体业主共同分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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