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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落水溺亡,同行伙伴要不要赔偿?

2020-1-16 09:01| 编辑: 刘黎 | 查看: 15878|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法院:没有过错,不必担责

    3个孩子去玩耍,1人溺水身亡
  
  对于今年12岁的小强(化名)和小天(化名)来说,去年的一场悲剧让他们痛失了好友小刚(化名),还让三个小伙伴的父母反目成仇,闹上了法庭。
  
  近日,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在阜南法院一审宣判。
  
  去年5月21日,在阜南县某学校就读的小刚、小强、小天三人,趁着午休时间到学校外玩耍。三人来到附近的小河边,用事先准备好的桃子往水里扔着玩,看谁扔得更远。玩了一会之后,小刚发现不远处有鸭蛋,他独自一人沿着河边往鸭蛋的方向走去。捡了几枚鸭蛋后,小刚又在周围捡起了螺蛳,“快下来啊,一起摸螺蛳。”小刚朝着站在岸边的小强和小天两人呼喊。谁知,话刚落音,意外发生了——小刚滑到了河里……
  
  岸上的小强和小天吓得不知所措,看着小刚在河里挣扎一番后,渐渐没了迹象。
  
  第二天,小刚的尸体被打捞了上来。民警找到小强和小天时,他们说,看到小刚落水两人都慌了:小强找了一根树枝企图将他拉上岸,尝试了几次仍未成功;小天则一直在岸边呼喊,无奈中午时分无人经过。直到小刚彻底没了动静,两人回到了学校,因为担心被学校处罚,他们没有将小刚溺水一事告诉老师。
  
  小刚家里人认为,正因为小强和小天没有实施有效的救助,且隐瞒了老师,导致小刚错失最佳救助的机会。他们是同班同学,又一起出去玩耍,小刚遇到生命危险时,小伙伴有相互救助的义务。小刚的死亡,应该由同行两名小伙伴承担相应的责任。
  
  于是,小刚家人将小强和小天及他们的监护人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小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家人的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9万余元。
  
  两个孩子到底有没有过错?
  
  近日,阜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这是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小刚父母要求小强和小天承担小刚死亡的赔偿责任,首先应当举证证明两名孩子实施了侵权行为。对此,小刚父母认为小刚滑到沟里后,小强和小天没有实施有效的救助,并在事后隐瞒事实,存在严重过错。
  
  法院认为,小刚作为在校学生,在学校放假期间,父母应对其进行有效监护确保其生命安全;小刚作为小学五年级学生,爱玩是天性,虽未成年但应具有一定的危险辨别能力,对其在水边捡螺蛳一事应该能够预见有危险发生。
  
  此外,当小刚发生危险时,小强、小天不仅试图用树枝施救,还一直呼救。对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强、小天在小刚溺水死亡事故中存在任何侵害行为,及不作为行为。所以,小强和小天对小刚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两名孩子事后隐瞒事实,属于其认知问题,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但并不能成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要件。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刚家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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