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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施工致燃气泄露将严查追责

2020-4-7 09:16|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44826|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储继明|来自: 颍州晚报

  野蛮施工致燃气泄露将严查追责。3月25日,市城乡建设局出台加强城区地下燃气管线保护工作相关通知,就燃气管网保护工作提出了要求。
  
  近期,随着城市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水系治理、小街巷改造、房产开发等基础设施项目陆续复工开工建设,为有效防止第三方施工造成地下燃气管线破坏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避免因燃气管网破坏产生的安全事故,根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市城乡建设局出台加强城区地下燃气管线保护工作相关通知。
  
  通知要求,工程项目实施前,有关建设单位应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相关情况,并与权属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开工前组织管线资料交底,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采取正确的安全保护措施。管线位置不明确的,须采取人工探挖方式,严禁盲目施工、野蛮施工,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燃气企业要加强巡线工作,增加施工作业范围内的管线保护警示标识,对于破旧难辨的标识应及时出新,对已损坏的要及时修复。同时,燃气企业接到建设施工单位通知后,应第一时间加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监护和指导。一旦发生燃气管线受损情况,燃气企业应按照应急抢险预案要求立即采取关阀、封堵、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险情扩大且立即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各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地下施工工程队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属地燃气管道企业的督促检查,对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造成城市地下燃气管线损坏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对落实燃气管线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不当的,应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其责任。
  
  据了解,按现行《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文件,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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