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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起“家务事”,法院这样判

2025-9-3 10:35| 编辑: 邵红飞 | 查看: 1267|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杨燕 实习生 金妙言|来自: 颍州晚报

   婚姻家事案件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最近,上海两地法院审结的两起案子,清晰体现了法律在家事纠纷中定分止争、守护合法权益的关键作用。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的李雅轩律师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解读。

图片由AI生成


  案例一

  丈夫因二胎儿子随妻姓起诉离婚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8月2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公布一起离婚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二胎儿子的姓氏归属。

  2007年,李先生和张女士的大女儿出生,随父姓。2019年,40岁的张女士作为高龄产妇生下二胎儿子。李先生在妻子孕期曾承诺,孩子户籍登记时随母姓,后来也按此办理。

  但此后李先生却以“孩子随父姓是社会普遍情况”“父亲生前遗愿是希望孙子延续家族姓氏”为由,多次要求变更儿子的姓氏,均遭到张女士拒绝。

  随后,李先生提出,若张女士不同意给儿子改姓,便只能离婚,并据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张女士明确反对离婚,强调儿子随母姓是丈夫此前的承诺,认为其“出尔反尔”,不应以离婚逼迫自己妥协。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诉讼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李先生以姓氏争议为由诉请离婚,理由不足且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说法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核心在于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李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仅以孩子姓氏争议为由起诉离婚,该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可随父姓或母姓,父母享有平等决定权。张女士为子登记母姓是合法行为。夫妻应平等协商处理姓氏问题,避免因此破坏家庭和谐,离婚应当以感情破裂为前提,不应将诉讼作为施压手段。

图片由AI生成


  案例二

  男子为逃避抚养费放弃继承遗产

  法院:行为无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另一案件,直指“以放弃继承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

  蒋先生与梁女士于2017年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令蒋先生自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儿子小宸抚养费1500元至其18周岁。

  判决生效后,蒋先生未履行任何支付义务。梁女士两次申请强制执行,均因蒋先生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程序。

  后续梁女士发现,蒋先生的父亲2016年11月离世,其名下一套房屋此后以210万元的价格售出,蒋先生本可与母亲、姐姐共同继承该房屋50%产权份额对应的收益。但蒋先生与母亲通过公证明确放弃继承,使得该份额全部由姐姐获得。梁女士认为,蒋先生此举是为逃避抚养费,遂以儿子小宸的名义起诉,要求认定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并判令蒋先生姐姐返还对应份额。

  蒋先生及其姐姐辩称,放弃继承是自愿行为,与支付抚养费无关,且蒋先生放弃继承时仍有收入能力,失业是之后发生的事。但法院审理后明确,继承权虽属公民民事权利,可由当事人自主处分,但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不得用于逃避法定义务,故判决该行为无效。

  说法

  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虽属权利处分,但目的在于逃避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具有强制性和持续性,优先于个人权利处分。任何试图以放弃继承等方式规避抚养义务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继承权的行使不得违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法律绝不纵容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为。本案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坚决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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