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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不能公证

2020-4-13 09:59| 编辑: 刘黎 | 查看: 15475| 评论: 0|来自: 颍州晚报


  公证的目的在于预防纠纷、维护权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社会上不少人却对公证存有误区,认为自己可以随意申请公证,以为公证是“无所不能”的。于是,一些稀奇古怪的公证事项也悄然出现。
  
  《公证法》对不予办理公证的事项作出了规定,今天就举些不能办理公证的例子:
  
  1、为躲避债务而公证。《公证法》规定,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些人却试图通过公证逃避正当的债务,包括申请公证伪造假借条和还款协议、签订的虚假抵押借款合同,夫妻之间进行财产分制等。
  
  2、夫妻忠诚的公证。有些新婚夫妇签订“忠诚协议”,约定男方不能打女方、工资上交、不能找“小三”等,若违反协议,男方就“净身”出户。还有人要求将“下班晚回家要提前向妻子报告”等内容写入公证书。这类协议也无法得到公证,因为婚姻是自由的,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道德上的义务。
  
  3、断绝亲属关系的公证。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涉及伦理道德,是与生俱来的,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地加以解除。断绝父子、母子关系等有悖于法律和人伦常理,无法公证。
  
  4、不恰当的遗嘱公证。如老人有四个儿子,三儿子因车祸致残没有生活来源,老人一直与小儿子生活在一起,想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小儿子。但根据《继承法》,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老人应当为其三儿子保留相应的遗产份额。
  
  据法治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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