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35℃)露天工作,或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时,需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近日我市高温持续,7月6日,市总工会转发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提示函,对此予以明确。 提示函要求,各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日预报气温最高达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且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加班。 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工、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原有工资,且最低工资标准不含高温津贴。 此外,重点关注货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一线户外作业群体,开展高温作业安全、高温危害防护等宣传教育活动,确保职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各相关单位需畅通维权渠道,主动向职工公示“12351”工会服务热线等维权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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