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民王女士致电颍州晚报热线2256110称,她交纳5000元现金,准备在阜城奥园嘉年华广场定购一间商铺。由于凑不够钱打算放弃,但销售人员原本承诺退还的这笔钱,却迟迟不退还。 去年7月份,在朋友的介绍下,王女士来到位于阜城北京中路和界首路交叉口附近的奥园嘉年华广场项目所在地,准备入手一间商铺。 这间商铺的单价是每平方米3.8万余元,预售建筑面积10余平方米,总房款40余万元,需要交纳5000元定购金。王女士介绍,签订定购合同前,她向销售人员坦言购买商铺的资金不足,需要卖掉家中一套房产才能入手商铺。 针对这种情况,销售人员告诉她,如果到了2019年底家中房产卖不掉,凑不齐资金的话,这笔定购金如数退还。 随即,王女士交纳这笔钱,并由开发企业安徽奎鼎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收据,双方还签订了定购协议书。为了保险起见,她要求销售人员刘威同时出具一份书面承诺书,上面写道:承诺如王××女士在2019年12月没有卖掉房子,定金5000元退还。 到了2019年底,王女士的房子一直没有顺利出手,导致没有多余的资金购买这间商铺,只能作罢。 随即,她联系刘威要求退款,但对方一直推脱。几个月过去了,这笔5000元定购金迟迟没有退回。 王女士说,目前刘威已不在该销售项目上班,又找不到他本人,开发企业也不给予解决,支付的这笔资金该怎么办? 根据王女士提供的信息,记者联系了当时的销售人员刘威。对于承诺书一事,对方以“上班没有时间”为由挂掉电话。截止到发稿时,记者一直没有等到对方的回复。 昨日,记者来到这家项目售楼部。多名工作人员均告知刘威已不在该销售部门任职。具体情况需要询问销售负责人,但该名负责人外出。 随即,记者留下联系方式,并说明采访意图。但截至发稿,同样没有获得这名相关负责人的回复。 销售人员离开岗位,他做出的书面承诺还算不算?对此,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森称,《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从这件事上看,不管销售人员现在是否离职,在当时双方买卖商铺期间,该名销售人员提供具体销售服务。王女士有理由相信对方出具的承诺书代表开发企业以及做出的返还承诺,因此该名销售人员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出具的承诺书有效,可以认定开发企业需要退还这笔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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