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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判处一起污染环境案

2020-6-5 10:00|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32375|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杨燕 通讯员 杨露琪|来自: 阜阳日报

  “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6月4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曾两次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2019年6月30日,王某通过他人联系货车,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兴昌度假村,将60余吨桶装液态物质运送回位于阜南县新村镇的自家老宅。随后,王某将上述液态物质倾倒在老宅附近土坑中,并进行掩埋。经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王某倾倒的液态物质为危险废物。
  
  阜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虽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但考虑系累犯,且行为已产生严重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阜南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严厉打击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打赢三大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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