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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侵权,如何定分止争?

2020-6-16 09:27| 编辑: 刘黎 | 查看: 23334| 评论: 0|来自: 颍州晚报

被高空抛物砸伤,好意帮忙出事故被索赔……

    遭遇高空抛物,如何讨要说法?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司机是否需要担责?买了缺陷汽车,召回费用谁“埋单”?
  
  翻开民法典,从社会交往到经济活动,从交通事故到医疗纠纷,从现实损害到网络侵权,这些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能找到答案。
  
  遭遇高空抛物,权益如何维护?
  
  【案例】今年5月,广东省高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案例。其中有一起为珠海某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外墙瓷砖脱落砸伤路人致死,被判赔偿89万余元。
  
  【说法】近年来,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通常情况下比较难确定侵权行为人。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说,法条中专门规定,如果不能证明你不是侵权行为人,那么此时法律推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赋予了其追偿权,如果在赔偿受害人之后,能够确认真正侵权人时,可以依法向真正的侵权行为人追偿。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静认为,清除高空抛物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应当从道德、法律和技术等层面综合施治。在法律层面,要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民事追责和刑事处罚。在技术层面,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高空抛物坠物的监控和防范,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履职。
  
  好意帮忙,出事故要担责?
  
  【案例】黄先生下班常免费载住在同一小区的王女士回家,某日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女士受伤。王女士将黄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30余万元。黄先生觉得,自己做好事还得承担责任,心中愤愤不平。
  
  【说法】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驾驶人在未收取乘车人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允许乘车人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和绿色出行理念,应受到鼓励和支持。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公平原则,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说:“现实生活中,有时遇到确实需要帮助的人,明明可以让他人搭乘自己的车,但又怕出事故承担责任而拒绝。民法典增设‘好意同乘’条款,鼓励助人为乐,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高子程认为,民法典明确了无偿驾驶人仅是在轻度过失时可以减轻责任,重大过失情况下仍要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保护同乘人生命财产安全,及在保护受害人权益和鼓励善良间寻求平衡的价值取向。
  
  买到缺陷产品,召回费用谁“埋单”?
  
  【案例】5月28日,武汉市发布2020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一家食品公司生产的鸭脖、凤爪等产品,因菌落总数超标被要求下架、召回。
  
  【说法】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认为,此规定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汽车消费市场上,“问题车”维权经常需专业检测,检测费以及召回期间的运输费、交通费,成为横在消费者维权路上的“拦路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为消费者撑了腰。韩德云说,明确问题产品召回“埋单人”,将有效倒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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