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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邻居电,却“借”出意外

2020-7-15 09:52| 编辑: 刘黎 | 查看: 19452|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事故由漏电断路器未跳闸所致,供电公司被判担责50%

    颍上男子赵光俊好心将自家的电借给他人连接使用,没想到,却引发一场意外。
  
  施工结束后,对方未及时拆除线路。恰逢下雨天,赵光俊的妻子不慎在家中意外触电身亡。
  
  围绕赔偿问题,供电部门、施工方和赵光俊对簿公堂。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判决。
  
  下雨天,妻子触电身亡
  
  事情还要从去年8月份说起。李飞与赵光俊都是颍上县某村的村民,两家是多年的老邻居,平日里关系还不错。一天,李飞想锯掉老宅扒掉的钢架,于是和赵光俊商议借用他家的电。
  
  借电也不是啥大事,赵光俊想也没想就答应了。第二天早上,赵光俊用一卷电线接到自家大门里面过道下的漏电保护器上。李飞当日用电,赵光俊家中无人。施工结束后,李飞没有告诉赵光俊案涉电线还要不要继续使用,赵光俊就没有把接的电线去掉。不料,意外发生了。过了两三天突然下起了雨,当晚赵光俊的妻子胡芳在家意外触电身亡。
  
  后经鉴定机构对案涉漏电断路器未跳闸原因进行鉴定,认为是因为总漏电断路器仅适用于三相电源,而不适用现场的单项220V用电环境。
  
  就赔偿问题,赵光俊与李飞及供电部门进行多次沟通未果。最终,赵光俊将两方告上了法庭,索赔87万余元。
  
  供电公司被判担责50%
  
  随即,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认为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低压配电系统中装设漏电保护器是防止电击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电力法》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供电公司作为供电企业和电力管理部门,负有安全供电的义务。
  
  案涉漏电断路器未跳闸,是受害人触电身亡的根本原因。赵光俊在其家私自接拉并安装的用电设施,其家人具有决定是否拆除的权利。赵光俊等人及李飞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用电后对涉案用电设施拆除的相关约定。为此,赵光俊等人主张李飞具有拆除义务,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但李飞因赵光俊接拉的线路无偿用电而受益,用电完毕后没有及时告知,客观上影响了赵光俊及家人对该线路是否作出拆除的决定,具有一定的过失。赵光俊家人有管理自己安装的涉案用电设施的义务,涉案电路雨天漏电,他们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失。
  
  综上,法院酌定供电公司承担50%的责任,李飞承担15%的责任,其余损失由赵光俊家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赵光俊等人45.5万元,李飞赔偿13.6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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