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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送出的金手链 家长能要回吗?

2025-5-14 09:37|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586|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实习生 董有婷|来自: 颍州晚报

   恋人间常会互赠礼物表达心意。但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一方送给另一方的礼物能否追回?如何认定赠与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临泉县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晓明和晓婷均就读于一所中职院校,两人虽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2024年5月,双方互生好感谈起恋爱,晓明常送给晓婷一些小礼物。

  这期间,得知晓婷要过生日,晓明还拿出积攒多年的压岁钱,在一家金店给晓婷买了一条价值7000元的黄金手链。对于晓明的礼物,晓婷欣然接受。

  但后来,两人常因琐事吵架,便要分手,这时晓明想要回手链,但晓婷不愿归还。两人这才跟各自的父母说明情况,双方家长知道此事后,多次协商解决,未果。

  2025年1月,晓明及其法定代理人将晓婷及其监护人诉至临泉县人民法院,索要赠与的黄金手链。

  近日,在诉前调解阶段,临泉法院调解员向晓婷及其监护人释法,告知晓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用压岁钱购买手链的行为虽是其真实意愿,但该行为超出了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范围,且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晓婷应当返还手链。

  经过调解员的劝说和沟通,最终晓婷同意归还黄金手链,晓明及其法定代理人撤回诉讼。

  说法

  根据民法典,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如果其赠与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且该行为超出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应返还财产;有过错方需赔偿损失。

  法官介绍,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如果赠与人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用零花钱购买一些小额的礼物,如文具、小饰品等,通常可认定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但如果赠送的财物价值较大,明显超出其经济能力范围,如赠送高档电子产品、大额现金、黄金首饰等,则可能被认定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法官提醒,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教育其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培养其正确的价值观和消费观,避免赠与行为引发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同时,未成年人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学会在法律框架内处理财产问题,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发生纠纷后,可以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携带证据向法院提起“确认赠与行为无效”之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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