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难免会涉及到利息的问题,而借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及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该如何计算?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 案例: 2018年,方某向高某出借56万元,书面约定借期为6个月,到期后高某应连本带息偿还方某60万元。2019年,方某又出借给高某现金4万元,未作书面约定。2020年,高某偿还15万元后不再还款。2020年6月2日,方某将高某诉至法院,主张在15万元优先冲抵56万元借款本金对应的利息后,高某应偿还包含4万元逾期还款资金占用利息在内的剩余全部借款本息。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方某的诉请。 问:约定借期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方某和高某之间的借条仅约定了借期内利率(约为年利率14.28%),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方某有权要求高某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年利率14.28%的标准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 问:未约定借期和逾期利率,逾期利息损失如何计算? 答:本案中,方某再次向高某出借现金4万元,属于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借款利率、逾期利率的情形。2020年修订后的《规定》明确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审理本案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标准,判决高某向方某支付自2020年6月2日(主张还款日)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 问:借款时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如何确定还款顺序?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据此,目前司法实践确立的是先息后本的还款顺序。所以,本案中,法院判决高某的15万元还款优先冲抵56万元借款本金对应的利息。 |
欢迎关注阜阳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 fynews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