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打开微信朋友圈,各种五花八门的信息扑面而来。但朋友圈并非个人的“自留地”,有些人为了泄私愤,在朋友圈谩骂他人,结果却将自己送上了被告席。 近日,颍上法院先后判决了两起因发朋友圈骂人引起的诉讼,不过两个判决结果迥异,其中有什么“说法”? 为讨债发朋友圈、抖音骂人 判决:公开书面赔礼道歉 杨某和魏某曾是生意上的伙伴,从2018年开始,杨某向魏某提供运输服务。后来魏某因资金短缺,拖欠杨某运输费13000元。 为讨债,2020年5月起,杨某通过微信对魏某进行辱骂,并在朋友圈发布魏某的照片、微信账号及手机号,并标明“老赖”等字样;杨某还在其抖音小视频软件上,将魏某照片、微信账号、费用清单等制作成小视频,配上哀乐和辱骂字眼发布。 杨某每日频繁发布上述图片及视频,对魏某进行污蔑,对其生活、工作、家庭等产生极大影响,给他的精神造成了严重打击,且严重损害了其名誉权。 随后,魏某就此提起诉讼,认为杨某的行为对自己的名誉、生意、精神均造成了严重损害,请求判令杨某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杨某辩称,发布信息是为了督促魏某偿还拖欠自己的运输费,发布的信息是事实,没有侵犯魏某的名誉权。 随即,颍上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魏某拖欠杨某运输费13000元虽属实,但杨某主张权利的方式明显不当,且经催告仍拒不删除相关骂人信息,侵害魏某名誉权事实清楚。酌定杨某在他的微信朋友圈、抖音上公开向魏某书面赔礼道歉。魏某另要求杨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公开向魏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且信息发布持续时间不少于10日,如相应义务未履行或不符合要求,则由法院选择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费用由杨某负担。 发朋友圈骂球友“菜叶子果然是菜”等 法院:不构成侵权 此前,颍上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名誉侵权案,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叶某某是一名00后,常在某篮球场打球,也因此结识了一帮球友。在微信群里,大家都喊他“菜叶子”。今年1月,叶某某在打球的过程中,和队友张某某发生了碰撞,两人吵了几句。没想到,下一场球赛中,两人又发生了摩擦,不欢而散。 接下来,张某某将对叶某某的不满,发泄到微信群和朋友圈,称“菜叶子就是人渣”“菜叶子果然是菜”。 随后,叶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提起名誉权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立即删除朋友圈,并登报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 颍上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的言论具有侮辱性,但该言论系针对“菜叶子”,目标指向性并不明确,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较小,且未造成对方社会评价的降低,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叶某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微信是人们生活中广泛使用的社交软件,它的信息传播及时、广泛,在微信上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是可能构成名誉侵权的。但名誉侵权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不能是不特定的广泛大众。上述两起案件最大的区别在于,一个辱骂行为是有具体、明确的对象,另一个则没有。“因此,一个构成侵权,一个不构成。” |
欢迎关注阜阳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 fynews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