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意见稿: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90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在子女6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10天育儿假。 修改的必要性 我省出生人口连续4年减少 我省出生人口连续4年减少,人口形势极为严峻。据安徽省全员人口数据库统计,2017年至2021年我省出生人口分别为98.4万、86.5万、76.6万、64.5万、53万(预测),年增长率为-12.1%、-11.4%、-15.8%、-17.8%,整体呈断崖式下降趋势。 此外,为适应我国人口发展出现的重大转折性变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按照要求,尽快完成条例修订工作,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 此次修订条例,有利于改善我省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主要内容 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优化生育政策。一是规定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是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三是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加强数据共享,实现“出生一件事”联办。四是增加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分规定,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一是规定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二是加大奖励与社会保障内容。三是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四是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规范托育服务。五是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等。 部分条款 恢复生育手术费由政府给予补助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生育、养育、教育子女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卫生健康、公安、医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 公民接受节育手术后要求再生育的,其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新建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托育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为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推进托幼一体化,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增加婚假10天、延长产假90天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90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10天育儿假。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新生儿出生当年免交医疗保险费。 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婴幼儿家庭入托、入园给予一定补助。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鼓励支持幼儿园提供延时或托管服务,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鼓励中小学、村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提供假期托管服务。 征询意见 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 提出意见的方式: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30031)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ahssftlfsc@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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