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阜阳新闻网 首页 阜阳 查看内容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2022-1-19 09:20| 编辑: 刘黎 | 查看: 80226| 评论: 0|来自: 颍州晚报

    2020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一年来,共查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案件16.2万件,罚没款14.8亿元,查扣违法产品4369吨,吊销许可证96件,从业资格限制155人,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728万元,公安机关侦办涉嫌犯罪案件(含行政机关移送)1912件。
  
  1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十大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提醒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45、12315投诉。今天,我们选取其中几起案例,以案说法。
  
  案例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用油
  
  2020年11月,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浦江县龙鼎副食品商行进行检查。经查,商行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自2020年5月开始,陆续购进4种不同品牌的食用油及包装100套;2020年8月,当事人将一批临近保质期的食用油打开包装后装入上述100套油桶内,并更换包装标注为新近生产日期,混入同批购进的正常食用油中,作为新油销售。截至案发,更换包装后的食用油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14950元。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更换包装的食用油,共计召回问题食用油148桶,并监督销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属于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擅自从事食盐批发业务,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规定。金华市浦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非法使用工业松香加工猪头肉
  
  2020年8月,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木耳镇市场监管所根据举报,对渝北区毛顺明农副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品加工点使用工业松香进行脱毛。经检验,已清洗猪头肉使用的残留松香、熬制时使用的松香和未使用的松香主体成分均是松香酸(工业松香)。至案发,当事人使用工业松香加工了约8000个猪头计4万斤,涉案货值金额逾192万元,违法所得逾14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构成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还在办理中。
  
  案例三:生产销售假冒“全聚德”烤鸭
  
  2021年4月,根据北京市场有关低价“全聚德”烤鸭线索,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经过摸排,锁定了北京鑫盛荣达商贸有限公司及法人孔某,捣毁了位于房山区梨村的库房,当场查获涉嫌假冒“全聚德”包材近2000个,“京悦德”牌北京烤鸭4905只。经查,孔某等人以每套1元的价格购入假冒“全聚德”包材,以每只13.5元的价格购入塑封好的烤鸭,运至北京以每只20元的价格分销给下线。经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外包装上标注的受委托方为山东德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实际为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某食品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鑫盛荣达商贸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1万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京悦德”牌北京烤鸭4905只,10倍罚款264.7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对孔某处以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销售假冒“百事可乐”浓缩糖浆
  
  2021年1月,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欣海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和库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用于销售的标识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百事可乐浓缩糖浆277箱。经现场鉴定,上述糖浆商品非南京百事公司生产,属侵犯“百事可乐”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商品予以扣押,并抽样送检。经查,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糖浆500箱,已销售223箱,购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食品安全法》,构成购进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百事可乐浓缩糖浆265箱、罚款45.8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主要负责人陈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陈某个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毛肚
  
  2020年12月,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线索通报,称在金牛区金芙蓉大道开展冷链疫情食品检查时发现林某(货主)驾驶车辆上装载约1吨重可能涉疫的鲜毛肚,金牛区局随即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批毛肚共1070公斤系林某通过微信联系从境外购货,取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取得检验检疫进口通关证、核酸检测报告、消杀证明等文件。当事人林某经营未经检疫的毛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毛肚,并处货值金额17倍计208.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私屠滥宰生猪
  
  2021年6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厦门市公安局侦破一起私屠滥宰生猪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8名,现场查获生猪100余头、已宰白条猪6800公斤。经查,2021年1月份以来,孟某某犯罪团伙在当地农村地区租赁多个位置偏僻的简易搭盖房,私设生猪屠宰点,从省内外大量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私自屠宰后销往市场。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欢迎关注阜阳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资讯,尽在掌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