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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隐形加班” 守护“间隙小憩”

2025-8-26 09:36| 编辑: 邵红飞 | 查看: 794|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杨燕 实习生 金妙言 通讯员 尚咏梅 闫翊|来自: 颍州晚报

   当前,劳动者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受侵害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安徽乾震律师事务所王雅男律师结合典型案例,解析维权要点,帮助劳动者应对职场里的权益纠纷。

  案例一:工作超8小时闭眼3分钟被开除

  法院:企业违法,赔偿近5万

  员工余某在上班超8小时后,因疲惫闭眼休息了短短3分钟,竟被企业以“工作时间睡觉、门店违规闭店致严重损失”为由开除。企业声称余某的行为违反商场制度,导致公司无法续租场地而产生损失,然而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所谓的“严重损失”。

  2025年7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企业向余某赔偿近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在本案中,劳动者合理的工作间隙休息权应得到尊重,企业行使管理权不能逾越合理边界。疲惫时闭眼休息属于正常生理现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休息时间用微信办公,算加班吗?

  法院:认定加班,判赔9万加班费

  李女士经常在周末、下班后及法定节假日等休息时间,通过微信接收工作指令、修改方案、完成工作任务,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但公司却认为这只是“简单沟通”,不应认定为加班。

  2025年5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公司向李女士支付2021年至2023年加班费9万元。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使用微信等数字工具进行实质性工作,同样构成加班,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报酬。李女士在休息时间的劳动付出并非简单沟通,而是实质性工作内容,法院认定微信办公属于加班,体现了对新型劳动形态的认可,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案例三:拒绝超负荷工作后被辞

  法院:企业辞退违法,赔偿12万

  2025年7月,北京市三中院通报了一起案例:高女士因两名同事离职,被公司要求陆续接手两人的工作。在拒绝接手第二名同事的工作后,公司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为由将其辞退。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赔偿高女士12万元。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有权合理安排工作,但不得强制劳动者承担超负荷工作任务。本案中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已超出合理范围,高女士的拒绝并非“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公司以拒绝超负荷工作为由辞退员工,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案例四: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法院:查封房产,优先发放工资

  2024年8月,颍州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纠纷:李某、王某某、刘某与阜阳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后,公司却不愿支付工程款。2024年4月,李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此后,法院查封公司部分房产,并与阜合产业园区管委会协同,优先发放了该工程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说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优先保障,建设单位需及时拨付工程款至专用账户、足额发放工资,严禁拖欠克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法院有权查封其财产以督促履约。在此案中,法院通过查封房产施压、优先兑现工资,直接保障了农民工维持家庭生计的核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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