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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收取明令取消、自立名目费用

2022-3-11 08:51|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180196|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徐风光 实习生 芮嘉林|来自: 阜阳日报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创建一流营商环境。
  
  告诫书提醒,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告诫书明确要求,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对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告诫书提出: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中介机构不得借助行政资源和垄断性以及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不得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捆绑服务、强制收费;商业银行不得对明令取消、暂停或者减免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得利用开展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者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等交通物流领域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减免优惠政策、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以及价格欺诈等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
  
  我市要求,各涉企收费主体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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