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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发高温津贴 劳动者可依法维权

2022-6-10 10:03|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74833|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储继明|来自: 颍州晚报

  又到夏季高温季节。6月7日,市人社局发布提示,用人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依法维权。
  
  “目前我市执行的高温津贴标准,是根据省人社厅等相关通知精神,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的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市人社局相关人士介绍。
  
  据了解,我省、我市自2011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2018年,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和省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同时,还将发放范围由企业扩大至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市人社局相关人士提醒,高温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高温季节,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替代高温津贴。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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