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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吹哨人”重奖之外还需加强保护

2022-6-17 11:05| 编辑: 刘黎 | 查看: 66291| 评论: 0|原作者: 李支援|来自: 颍州晚报

  
  近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月”新闻发布会通报,上半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加大,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面临很大压力与挑战。为鼓励公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最高可达30万元。(6月15日《颍州晚报》03版)
  
  最近一个时期,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事故不断见诸报端,再次引起了大家对安全生产的普遍关注。我市根据《阜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最低1000元最高30万元的奖励,可谓正当其时。笔者认为,重奖之外,还需加强对实名举报人的保护。
  
  安全生产隐患举报人,即“安全吹哨人”,一般来自企业或者行业内部。“吹哨人”一词,本意是指警察在发现罪案时吹哨,以引起同事和民众的注意。而“吹哨人”制度,源于19世纪美国食药安全领域。由于该制度行之有效,世界各国纷纷借鉴。
  
  在我国,“吹哨人”制度最先在食药安全领域“试水”。2016年,深圳市实施的《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提出,探索建立“安全吹哨人”制度,鼓励业内人士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潜规则,实施高额奖励。深圳“吹哨人”制度建立后,其他地方也纷纷效仿。
  
  扩大社会监督,让内部举报人机制的效能最大化,就得保护好“安全吹哨人”的安全,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实际上,我国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各种举报奖励办法中列举了保护条款,再加上《民法典》《刑法》等相关规定,应该说“安全吹哨人”保护制度体系基本完备。然而,“吹哨人”制度在发挥作用时,尤其是在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过程中,还存在某些障碍,需要引起重视。
  
  “徒法不足以自行”。畅通内部举报人的监督渠道,还得保证相关条款落到实处。从过去的相关报道看,尽管有法律约束,但是举报人事后遭到打击报复的现象仍屡见不鲜。有的举报人刚举报完就受到了威胁。“安全吹哨人”必须是一个非常有责任感的员工,并且还要具备专业技术知识,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正确的问题,然后通过正确的渠道举报。企业或其他组织管理层往往知道这些安全隐患,只是由于经济、时间成本等原因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会封锁消息,以减少知情面。因此,相对于普通公众的举报,“安全吹哨人”的风险系数更高,遭到打击报复的力度也可能更大。对他们来说,站出来吹响哨声,安全无虞的举报环境可能比丰厚的奖励更有驱动力。
  
  让好人好做人,才能有更多人做好人。既然鼓励实名举报,就必须有严格的内部保密机制和良好的社会氛围,最大限度避免“安全吹哨人”身份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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