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找不到高空抛物者,向谁索赔? 承诺但未登记,居住权成立吗?

2025-5-20 09:33| 编辑: 刘黎 | 查看: 1084|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张天峰 文/摄|来自: 颍州晚报

       在社区生活中,会遇到高空抛物、噪音扰民、邻里纠纷等问题,如何结合民法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来看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的袁杰律师结合具体案例以案说法。
  

位于颍泉区的民法典主题公园里,一市民带领孩子学习有关知识。

  关键词:高空抛物
  
  案例:2024年,四川省一小区业主停在路面停车场的车辆被高楼上扔下的酒瓶砸中,车辆损坏,但未能找到肇事者,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以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其承担20%的责任,赔偿业主1155元。
  
  说法:袁杰介绍,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同时,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也就是说,高空抛物产生的责任由实际行为人承担,无法确定的由可能侵权人承担,也可向物业索赔。”袁杰说。
  
  关键词:居住权
  
  案例:日前,上海一法院通报一起案例。王先生与李女士婚内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为李女士单独所有。后来,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李女士承诺王先生的父母对这套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并进行了公证。但王先生的父母与李女士在该房屋内居住期间,双方数次产生冲突。为此,李女士要求王先生的父母搬离该住所。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李女士签署的承诺书载明给予王先生的父母居住权,但居住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双方均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因此此案中的居住权不成立。
  
  说法: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居住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当约定期限届满或终止条件发生时,居住权将自动终止。
  
  “民法典设立的居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老人、离婚无房配偶、未成年人等群体能够‘居者有其屋’,但在设立上一定要按照规定方式进行,以防权益受损。”袁杰说。
  
  关键词:相邻关系
  
  案例:市民张某与李某是楼上楼下邻居。张某夫妇是退休人士,闲来无事,两人经常晚上喝酒、唱曲、跳舞。李某夫妇住在张某家楼下,两人皆是上班族,家中还有中考生,觉得张某夫妇的行为影响自己的生活,双方因此发生矛盾。
  
  说法:袁杰介绍,对于邻里关系,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邻里之间如出现噪音扰民问题,首先应双方积极沟通,妥善解决;如果无果,可向物业或社区反映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邻里纠纷本质是权利行使界限的冲突,民法典通过相邻关系规则与侵权责任体系,为厘清是非、定分止争提供了法律标尺。”袁杰说。 

欢迎关注阜阳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资讯,尽在掌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