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一辆属机动车,车主被判担责70%,赔偿8万多元 很多人认为,只要是充电的两轮车就是电动车。其实不然,电动车也有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之分,要根据电动车的时速和本身自重等来划分。如果是超标电动车,出了交通事故,就要按照机动车相关法律担责。颍上县的储某某就因为驾驶一辆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了8万多元。 事故:为躲逆行电动车,男子摔成十级伤残 2021年5月10日,储某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沿颍上县江心洲公园北侧辅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当时,马某某也驾驶一辆电动车减速准备向北进入江心洲公园。由于储某某的车速过快,马某某为了躲避,向右转向时操作不当,摔倒在地。 马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当地的医院治疗4天,花费医疗费3000元。后因治疗需要,马某某转入合肥的医院住院治疗8天,支付医疗费用3.8万元。 交警部门认定,储某某所骑电动车存在多种属性超标,应属机动车范畴。同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后经司法鉴定,马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锁骨骨折,已行手术治疗,遗有右肩关节被动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综合分析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二次手术取出锁骨内固定后续治疗费为1万元,或以实际就诊发票为准。 随即,马某某将储某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自己的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院:超标电动车危险性更大,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近日,颍上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认定书载明,储某某所驾车辆为机动车,其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对该违法行为负责。 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按照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机动车之间判断危险的原则是:以质量、硬度、速度、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因素来认定危险性大小。其基本理论是根据行为的危险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决定过失的轻重。比如,健全的成年人比老幼病残者优越,汽车比行人优越,性能好的车比性能差的车优越。优越者行为的危险性更大、危险回避能力更强,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等同的情况下,危险性大的一方应承担较大赔偿责任。原因在于,优越者所需注意之程度较高等。 本案中,储某某驾驶的是经商家改装过的超标电动车,其危险性显然大于马某某驾驶的电动车,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因此,酌定被告储某某承担马某某损失的70%为宜;马某某对安全没有起到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自行承担30%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储某某赔偿马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8.4万余元。 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车辆划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类,电动车并非一独立的车辆类别,可以是机动车也可以是非机动车。 新国标电动车指的是符合《电动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电动车。新国标要求:电动车的最快速度要不大于25公里每个小时;电压要不大于48v;电动机最大功率要不大于400w;整车总重量要不大于55KG;还需要有脚踏等。 提醒:发生交通事故时,法院是否支持电动车为机动车主要看当时的交通行驶情况。行驶速度及重量超过新国标或改装的电动车就支持判为机动车,查处时按照机动车进行裁定;而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车就不支持判为机动车,仍然以非机动车处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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