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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罚款500元

2023-1-14 09:17| 编辑: 刘黎 | 查看: 22595| 评论: 0|原作者: 尚原野 通讯员 张春艳|来自: 阜阳日报

阜城禁燃禁放区域划定    
  
  1月10日,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阜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维持不变,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烧区域内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通告》明确,阜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东至新华街道、袁寨镇,西至程集镇、中市街道,北至周棚街道茨淮新河南岸,南至王店镇、袁集镇所合围区域。阜城禁止燃烧大盘香区域为: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行政区域内和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全部区域。
  
  《通告》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区域和时间。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阜阳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露天或者公共区域内燃烧大盘香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烧大盘香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大盘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
  
  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通告》提出,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并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据《阜阳市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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