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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气死人” 担不担责?

2024-4-16 10:05|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2272|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俗话说“气死人不偿命”,但在现实生活中,若真发生类似的悲剧,那当事人可能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法官以案说法提醒市民,生活中切勿逞一时口头之快过度宣泄情绪。

  三人越吵越凶,丈夫突发心脏病去世

  20年前,贾某某从外地嫁到太和县某镇,和张某某组建了家庭。

  婚后十几年两人的生活还算和谐。直到几年前,贾某某将母亲薄某某接到家中共同生活,她和张某某之间有了些不愉快。

  2020年中秋节前,薄某某因琐事和张某某发生了口角。贾某某本应从中调解,让两人消除隔阂。可她担心就此让张某某占了上风,便故意数落张某某找茬挑事。中秋节后,双方矛盾再次爆发。薄某某、贾某某和张某某吵成一团。眼看三方越吵越烈,都没有熄火的势头,薄某某和贾某某决定收拾衣物回老家。这下张某某慌了神,连忙阻止她们拿行李箱。贾某某见状,拿出手机声称要报警,张某某冲上去与贾某某抢夺手机。贾某某不甘示弱,对着张某某的胳膊狠狠咬了一口。就在这时,张某某突然倒地不省人事,最终不治身亡。

  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某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原来,张某某长期患有心脏病,并做过心脏支架手术,生活中需要每日吃药。在这场纠纷中,张某某因为情绪过于激动,导致了心脏病突发。

  对于张某某的意外离世,贾某某万分悲痛,但在法律上要负有一定的责任。案发后,薄某某、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批准逮捕,后又被检察机关监视居住。

  法院:被告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

  随即,太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审理中,法官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薄某某明知张某某患有心脏病,情绪不宜激动,而因生活琐事与其争执,诱发张某某心脏病发作当场死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贾某某、薄某某对被害人死亡所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应赔偿丧葬费等3万余元。

  太和法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判决被告人薄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两人共同赔偿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人不服,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贾某某辩称,张某某在案发前情绪焦躁,抢夺她的手机是对其财产的侵犯,她和母亲薄某某是正当防卫。此外,张某某虽患有心脏病,但他的病已经治好,她也没有预见争吵会造成他死亡的严重后果。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该案。市中院审理认为,这是一起由家庭矛盾引发的悲剧。贾某某、薄某某、张某某三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某阻止贾某某、薄某某离开,并且抢夺贾某某手机不让报警,不能认定为是对贾某某财产的侵犯。对于张某某的病情,两人主观上应当能够预见张某某情绪激动会导致病发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两人和张某某发生厮打,最终诱发张某某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发作而死亡,一审法院认定二人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无不当。

  最终,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吵架气死人”引发的案件屡见不鲜。

  在很多人看来,吵架甚至轻微的撕扯、推搡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本案中,贾某某、薄某某的过激言行已经对张某某造成了一定伤害,二人明知张某某患有心脏病,可能会诱发疾病的风险,其未尽到一般人的审慎注意义务,放任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二人对损害结果存在过失心态。

  根据《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每个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承受能力不同,所以不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处理各类纠纷时,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及言行,切莫逞一时之快酿成祸患。好好沟通,有理慢慢讲,多些宽容、多些体谅,才能更好地避免意外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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