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属女方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恰遇法院因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将该房产查封。在这种情形下,离婚约定房产归属一方是否有权排除法院的执行呢? 近日,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的案件。 离婚几年后 房子被查封 周某某和前夫张某某于2016年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阜阳城南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归周某某所有。周某某想着,有了离婚协议,这套房子就属于自己,并没有着急去办理过户手续。 去年9月份,该房产突然被法院查封了。 原来,张某某陷入一起债务纠纷。2015年8月,张某某的朋友向朱某某借款25万元,张某某为担保人。朱某某讨要多年,对方始终没有还钱。一怒之下,朱某某将借款人张某某的朋友和张某某一同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张某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以后,朱某某仍未要回欠款,便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发现张某某名下的上述商品房,便对房屋进行了查封,进入评估程序拟处置该房产。 周某某感到很不解,明明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她所有,为何还要替前夫还款?她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了执行异议。周某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可按双方各享 一半的份额执行 颍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周某某与张某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于2016年办理离婚登记,案涉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周某某没有偿还义务,但张某某有偿还义务。同时,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目前仍登记在两人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既然可以采取控制性措施,就可以进一步采取处置执行措施。法院在拍卖或者变卖房屋,优先偿还设定抵押债权人款项后,在周某某与张某某均没有举证双方份额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照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进行执行。因法院执行,周某某基于离婚协议未能实现的权益,可以向张某某另案主张。 最终,颍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离婚案件作为一个复合型诉讼,既涉及人身关系,又涉及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房屋是家庭的大额资产,也是离婚时的争议热点。 根据相关规定,因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当事人不享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在民事纠纷中,大多数的房产纠纷都是因为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就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时也无法基于物权所有权主张权利。因此,很多时候不仅会让自己陷入纠纷,还有可能钱屋两空。 法官提醒,如果夫妻双方确实因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婚,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为逃避债务虚假离婚,即使房产已过户,债权人也可以在法定时间内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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