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阜阳新闻网 首页 阜阳 查看内容

18楼扔下生活垃圾,没砸到人要不要紧?

2025-10-27 09:30| 编辑: 朱大虎 | 查看: 345| 评论: 0|来自: 颍州晚报

  “随手一抛”并非小事。近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岳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查明,被告人岳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今年7月12日傍晚6时许,岳某结束营运返家后,发现家中的生活垃圾已经开始发臭。因感觉身体疲惫,岳某不愿意从18楼乘电梯至楼下扔垃圾,而是图方便,将含有玻璃瓶的生活垃圾打包后,带至家门口楼道北面的窗户处,直接从高楼丢了下去。

  垃圾落地瞬间发出“砰”的巨响,袋中玻璃瓶碎裂,飞溅的玻璃渣险些砸中路过的居民叶某,导致叶某受惊。

  事后,警方根据线索,快速锁定扔垃圾的就是岳某。

  瓯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岳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可宣告缓刑。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看似“图方便”的举动,实则暗藏巨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高空抛物行为单独入刑,明确了此类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也体现了立法者对维护人民群众“头顶安全”的坚定决心。

  本案的判决,正是对这一立法精神的具体践行。岳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实质性后果,但已对居民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危险,严重扰乱了小区公共秩序。法院综合考虑其行为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共同生活、遵循的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影响到公众对其生活环境安全的忧虑,依法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浙江法治报》

欢迎关注阜阳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资讯,尽在掌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