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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黑老大”分别获刑25年、24年

2020-4-24 09:23|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22374|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4月17日,阜阳中院对胡某、张某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依托阜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逐步建立起以二人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在颍东区杨楼孜镇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口孜东矿区域树立了凶狠霸道的威名,确立了强势地位,对口孜东矿的建材市场、煤炭运输市场和氧气、乙炔供应市场、废铁回收市场及安置房开发建设等领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侵犯群众的权益,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10月17日,颍东法院对胡某、张某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胡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处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胡某、张某等18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4月17日,阜阳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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