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享受医保待遇更公平 5月6日,市医疗保障局印发《阜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在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认定标准、申报流程、经办管理等方面统一了相关标准,让市民申报鉴定更方便、享受待遇更公平。 统一鉴定标准和待遇“此前,全市各县市区的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特殊慢性病在管理上并不统一。”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科长李红岩介绍,此次《办法》为各病种制定了全市统一的认定标准,解决了各县市区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统一了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用药目录;确定了各病种的支付限额(各病种支付限额1000-5000元不等),使医保管理工作更精细、更科学。 以高血压病为例,《办法》规定的统一准入标准是:符合高血压诊断标准,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确诊,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高血压III级以上高血压病患者;II级高血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主动脉夹层、蛋白尿(+到++)、糠尿病、心肌肥大或心脏扩大、有心衰、脑梗死、脑向血史等。《办法》同时明确,高血压病(II、III)慢性病的基金年支付限额统一为3000元。 《办法》明确,对鉴定符合标准的,自慢性病就诊证下发之日起享受慢性病待遇。《办法》出台前经鉴定纳入慢性病管理后,可报销参保年度内鉴定前的医药费用。 常见慢性病门诊不设起付线,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一次起付线;符合多种慢性病病种准入条件的患者,医疗保险基金以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数,每增加一种病种增加限额500元。 同时,规范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用药目录,按照省医保局印发的《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执行。 统一申报鉴定流程《办法》统一了全市门诊慢性病鉴定的申报、鉴定、就医管理流程。 申报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保卡复印件、近两年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个别病种需提供三级医院)申报病种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材料,到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及其指定医疗机构申报。 其中特殊慢性病及罕见病可直接到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经专家鉴定,符合鉴定标准的可随时准入,享受门诊慢性病政策。 《办法》建立了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动态调整机制。需要定期复审的慢性病患者,参保人员应在待遇期满前一个月,向医保经办机构或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无需继续门诊治疗或门诊治疗无效的,停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一年内未进行门诊慢性病治疗或待遇享受期满未申请复审的,自动取消慢性病待遇;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由各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终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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