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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河抓龙虾,滑入深水区

2020-5-12 10:22|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12355|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刘培军|来自: 颍州晚报

  捕鱼、抓虾是一些农村孩子的爱好,但接近水域,可能就会发生溺亡事件。
  
  去年9月,颍泉区某乡镇就发生一起3个男孩去水塘抓虾、其中一人不幸溺亡的事故。为索赔,男孩的家长起诉至法院。
  
  3人玩着玩着,1人滑入深水区
  
  阳阳与文文、亮亮系初中同学,相处较好。
  
  2019年9月15日,文文、阳阳来到亮亮家玩。经阳阳提议,亮亮带路,三人一起来到颍泉区某乡镇一处水塘里抓龙虾。玩着玩着,阳阳不慎滑入深水区,见他挣扎,亮亮伸手去拽,却未将他拉上来,阳阳沉入水中。文文、亮亮见状立即呼救,附近住户发现后上前施救,但未成功。警察、救援人员赶到后,打捞出了阳阳的尸体。
  
  经勘验,这一水塘形成时间较长,横跨A村和B村地界,目前无人管理,既不用于农田灌溉及防洪,也不用于渔业等。A村在水塘西北角设置“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并在一处拉起防护网,但防护网年久失修,有脱落现象。
  
  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后,阳阳的父母将文文、亮亮的父母以及A村和B村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
  
  颍泉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阳阳已年满14周岁,对“勿到危险水域戏水”应当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但他执意进入水塘,过错显而易见。父母作为监护人,疏于安全教育和有效监护,应承担主要责任。
  
  文文、亮亮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采取了抢救行为,阳阳的死亡与他们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他们和参与者之间有善意提醒、谨慎行事的消极义务,应尽经济补偿责任。
  
  案涉水塘占A村、B村村委会管辖范围,两村共同承担管理职责。虽然A村村委会在水塘西北角放置警示标志及设置防护网,但并非醒目位置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坡处周围,无法起到警示、防护作用。事发危险地段既没有设置防护网亦未竖立安全警示标志,两村村委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文文、亮亮父母各赔偿2万元,A村、B村村委会共同赔偿3.4万多元。
  
  宣判后,阳阳父母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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