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夫妇起诉三子女,想要他们多给予精神关爱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这句话经常在我们耳畔响起,可一些人却做不到给老人足够的陪伴和关爱。 近日,颍泉法院闻集法庭审理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老人起诉子女,不为赡养费,为的是子女多来看看他们…… 为琐事,父母和子女日渐疏远 家住闻集镇的马某、王某年过七旬,共生育二女一子,含辛茹苦地将三个孩子抚养长大。但近几年因家庭生活琐事,两人和儿子、女儿的关系恶化,感情日渐疏远。 近期,由于患病,马某生活不能自理,子女就赡养问题产生争议,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两位老人遂将子女告上法庭。 受理案件后,为查明本案基本事实,法官赶赴原告所在村委会实地调查。因该案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且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与当地村委会沟通后,法官决定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此案。同时,为了更好地化解原被告矛盾,邀请了镇妇联巾帼志愿者、村扶贫第一书记等人参与案件调解。 经调解,子女愿意以后多看望老人 近日,巡回法庭来到了村委会,周围村民陆续赶来旁听。 庭审中,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全面调查了案件事实。原告称,此次诉讼的主要目的并非索要赡养费用,更多的是想要子女给予心灵慰藉、精神关爱。法官对被告释法说理,动之以情,被告最终认识到平常对老人关爱不够,表示以后会多孝顺老人。同时,法官劝解原告,子女常年在外务工,收入低,家庭负担重,对老人难免会疏于照顾,作为父母,应当多理解他们,不能过于苛求。 在多方努力下,经过长达3个小时的耐心沟通,原被告多年的心结终于被解开,最终就赡养事宜达成协议:每月除了支付赡养费外,被告表示以后会多看望、孝顺老人。多年的矛盾得以化解,围观村民纷纷称赞。 说法 对父母的精神赡养,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有物质赡养的要求,也有精神赡养的要求。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可见,一切事关老年人的精神愉悦与否的赡养内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赡养的问题。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一样,都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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