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7月31日,《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施行,促进了我省家庭教育法治化的进程。 父母应加强亲子陪伴 《条例》规定,父母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应当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依法确定的其他监护人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其他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协助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父母离异或者分居的,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一方开展家庭教育时,另一方应配合。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亲子陪伴,提高亲子陪伴质量。应当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家务劳动、集体劳动及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培养其劳动观念,增强其自理和自律能力。应当经常性地陪伴未成年人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家风家教基地、科技馆等场所,接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 村委会应为留守儿童与父母沟通提供便利 《条例》突出特殊情形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组织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为留守、流动、贫困、重病、残疾等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 《条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为留守儿童与父母沟通互动提供便利;通过定期走访、全面排查,了解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发现受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不能有效履行照护职责的,应当及时通知留守儿童的父母。 发现有父母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知情人可举报 《条例》规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采用暴力、侮辱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知情人可以向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求助、举报,接到求助、举报的组织应当及时予以救助;其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幼儿园)、妇女联合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予以劝诫、制止、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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