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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有结余,业委会给业主发红包

2021-1-21 09:17| 编辑: 刘黎 | 查看: 12731|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任刚/文 王彪/摄 记者 张凌|来自: 颍州晚报

红包发放现场

      核心提示
  
  昨天早上,颍州区安居工程小区的保安队长老李起得格外早。他手拎着酒精消毒液,急匆匆赶到小区业委会办公室门前做消杀准备。当天,业主们都会赶到业委会,领取各自的新年红包。
  
  领到红包格外开心
  
  8时40分许,业委会正式开始发放红包。凭借卫生费缴纳清单,大伙分别领取了各自的红包。钱不算多,每户100元,可大家还是喜滋滋的,把钱从红包里抽出来看了又看。有人领到红包后不愿意离去,帮助老李维持秩序:“大伙儿别挤啊,相互保持一米距离”“只要出示缴费单,都能拿到!”……
  
  “快过年了,领到红包就是喜庆。”在安居工程小区居住了快20年的戚师傅举着红包,开心地对记者说,这是他第二次到业委会领福利。2019年中秋节时,他领取了1袋大米。
  
  芮先生是安居工程小区的老业主。在他的印象中,安居工程小区以前管理混乱,居民意见很大。2018年11月,小区换了新的业主委员会,2019年4月又请了新的物业公司,小区环境一天比一天好。
  
  芮先生说,自从小区业委会成立以来,小区内环境绿化提升了,道路硬化改造完成了,摄像头安装完毕了,业主们的幸福感随之提升了。“业委会都是小区居民选出来的,他们都是为业主着想、服务。这次业委会发红包的做法,挺令人感动的。”芮先生说。
  
  公共收益大家获益
  
  年底能领到红包是好事,不过这些钱是从哪儿筹集的?安居工程小区业委会主任范洁回答了记者的疑问。
  
  “这些都是小区的公共收益。”范洁说,小区主要是自治,请物业来服务,目前,小区住户约1500多户,每年每户缴纳的卫生费在300元左右,此外家有汽车的业主,每辆车每年收取100元门禁系统管理费,其他就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了。一年算下来,业委会除去聘请物业、安装摄像头等各项开支,还有一些结余。
  
  如何让这笔钱花得有意义?2020年12月中旬,业委会专门召开会议,最终研究决定以发红包的形式,让大家都享受到福利。
  
  “钱不算多,但体现了小区业委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范洁说,这种形式可以增强业主们对小区的认同感,也可以促进小区管理更加文明和谐。

  小区公共收益,你受益了吗?
  
  小区内的空地上,摆摊设点做生意;小区电梯里挂上各式各样的广告;小区停车位上,外来车辆临时停车。这些必然会产生经济收益,这笔公共收益归谁?去哪里了?记者走访发现,阜城有的小区利用公共收益给业主发红包、有的利用公共收益给小区安装摄像头,但大部分小区的这笔收益是笔糊涂账。
   
  部分小区公共收益
  
  用于设施维护
  
  记者了解到,发红包在颍州区天筑逸景小区也曾发生过,2019年1月19日,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出通知,将小区公共收益2万元发放给小区业主。1140余户业主部分领取了现金,剩余未领的钱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
  
  “今年不给业主发钱了,而是将公共收益用于安装监控系统,业主都同意。”鑫诚物业天筑逸景服务中心副总经理赵鑫金说。
  
  在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信息公示栏上,记者看到一张关于利用公共收益安装监控的公示,上面写明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利用公共收益安装监控系统,资金不足部分,后期积极积攒公共收益,分期支付给施工单位。
  
  “小区的公共收益一般会用在公共设施维修、绿化保养等方面,每年物业会分两次将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公示在每栋楼的信息公开栏里,接受居民的监督。”颍东区海亮江湾城小区物业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以后这块如果有结余,也会考虑给居民发点福利。”
  
  记者了解到,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正在积极筹备当中。“等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后,公共收益将归业委会管理,一定能更好地维护居民利益。”该小区的一名业委会筹备人员表示。
  
  业主意见:
  
  公共收益应真正做到收支透明
  
  记者又走访玉泉家园、蓝色雅典、丽丰一品等市区多个小区发现,很少有小区主动公开公共收益,更别提分给业主了。
  
  随后,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小区居民。“买房时候都出了公摊费用,那公共收益就应该归业主所有。拿到多少钱不是关键,主要是享受这个权益。当然,这笔钱用于小区改造,维护保养,都可以接受。”市民王女士说。
  
  “公共收益分摊到每户头上也没几个钱,不一定非得拿到手,但是作为业主,对这笔钱应该有知情权,物业要对这笔钱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收支透明。利用这笔钱的结余举办一些居民活动,增进邻里关系,也不错。”市民张先生说。
  
  那么,哪些属于小区公共收益?小区公共收益到底归谁所有?对此,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森介绍,公共收益包括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例如电梯轿箱广告、户外广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利用公共配套,如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通信运营管理费;公共区域的相关场地出租费用,如售水机费用、临时设摊收益等。
  
  法律规定:
  
  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同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同时,《民法典》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今年年初,市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完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在公共收益监督管理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业主委员会(物管会)开展以下事项,应当提交2个以上的方案供业主大会表决。(一)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三)公共收益的使用、分配。业主委员会(物管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一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收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对此,李森建议,对于多年不公示的情况,业主可通过合法手段为自己维权。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公司的责权,规范的业主委员会可有效地监督管理公共收益。实在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可以找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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