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医疗器械经营部做虚假宣传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界首某医疗器械经营部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6月1日起,在经营场所内通过张贴宣传图纸、集中授课、宣讲、口头介绍、让用户体验、让患者做证明等方式,宣传其经营的净水机具有治疗和美容等功效,虚假夸大净水机的功能和用途,脱离国家核定的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同时宣传其销售的理疗仪等产品具有治疗多功能疾病的功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0年8月3日,该局对该医疗器械经营部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所卖商品未经授权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阜阳市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惊世康”果蔬铁、“惊世康”鳕鱼肝油等四种产品标注生产企业为阜阳市某有限公司,香港合生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该公司生产的“益源倍力健”DHA藻油、“益源倍力健”山楂鸡内金,该两种产品上标注生产企业:阜阳市某有限公司,汤臣倍健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经“合生元”健合(中国)有限公司、“汤臣倍健”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六种产品并非两家授权生产的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0年5月29日,该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置业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楼盘楼体外墙、围挡、售楼部周围及室内等处的广告中,宣传含有“住壹号院读玉泉小学”“城北核心,升值无限”“有国际大品牌做依靠,跟着大牌向‘钱’看”“12年无忧托管运营,保证高收益,高回报率,小投资、大收益”等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该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药房网上发布处方药广告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泉县某大药房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药房于2020年3月底开始在“药房网商城”销售“和胃降逆胶囊”处方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5192,生产日期:2019年4月17日,有效期至2021年9月,规格:2*12粒/板/盒,生产企业:陕西威信制药有限公司,网站库存:2盒),并授权“药房网商城”帮其在网站上传并展示该药品功能与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说明书图解、药品外包装图片等信息。 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该局对该大药房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生产假冒“口子窖”酒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位于颍上县刘集乡苏杨村一民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解某涉嫌非法加工、生产的“五年口子窖”:规格为400ML×6瓶的22件、400ML×4瓶的174件;“六年口子窖”:规格为450mlx6瓶的266件、450mlx4瓶的155件,压盒机1台、灌装机2台、散装白酒44桶(50公斤一桶)及尚未使用的原材料空酒瓶56箱(30只/箱)、酒包装盒221箱(30只/箱)、酒包装箱19包(70只/包)、瓶盖3000个。经查:上述白酒及未使用的原材料酒瓶、酒盒、酒箱等,为假冒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口子”注册商标和“口子窖”注册商标的产品。经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价格证明及执法人员调取的市场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为393040元。 当事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数额较大,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追诉标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颍上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六 卖的油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油条(自制)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经检验,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限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的追诉标准,该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颍东公安分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七 未按规定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其未按规定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2020年11月30日,颍州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仍不能提供其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的销售记录。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2020年12月31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 经营未按规定检验的进口冷冻食品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熟食店冷库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其内存放标有“NEW ZEALAND”等外文字样的、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冷冻食品10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依法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从某农贸市场购进上述冷冻食品,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售出2件。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进口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管局依法作出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 生产假冒“翠竹”牌米粉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当事人成品库查获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东莞米粉”150袋,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批商品予以扣押。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的“翠竹”牌东莞米粉,为侵犯东莞市道滘联合米制品厂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翠竹”牌东莞米粉1400袋,销售1250袋,库存150袋,违法经营额28938元。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依法作出没收案涉米粉150袋、罚款4340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 销售商铺未明码标价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0年6月3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界首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房、商铺销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销售商品房、商铺139套,商铺销售未明码标价。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置业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6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整改情况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对销售房源明码标价,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2020年9月21日,该局对该公司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8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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