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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维权如何留好证据?

2025-9-17 09:27| 编辑: 邵红飞 | 查看: 489|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杨燕|来自: 颍州晚报

   9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贺某阳故意伤害、虐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作出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两年16次家暴案”中,施暴者贺某阳因实施家暴行为,致受害人谢某梅多处重伤,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判决赔偿谢某梅37万余元。

  针对这起典型家暴行为升级刑事犯罪案件,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雅轩从法律视角进行解读,剖析案件审理中司法亮点,为受害者维权提供专业指引。


  案件解读

  司法裁判 彰显反家暴决心

  “此案的判决结果,是我国《刑法》《反家庭暴力法》在司法实践中的精准适用,每一项裁判都体现了对家暴‘零容忍’的司法态度。”李雅轩说,此案审理的三大亮点,为同类家暴案件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罪数分明:

  拒绝“笼统定罪”,震慑长期施暴

  李雅轩表示,法院认定贺某阳“16次经常性施暴构成虐待罪,最后一次致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法律对两罪的界定——虐待罪要求行为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故意伤害罪则以“造成轻伤以上伤害”为构成要件,两罪数罪并罚判处11年有期徒刑,既避免了“以家暴为由笼统定罪”的模糊性,也通过刑罚力度震慑了长期施暴行为。

  离婚先行:

  凸显人身安全优先原则

  “2024年5月先行判决离婚,是此案的重要程序突破。”李雅轩介绍,以往部分家暴案件中,婚姻关系未解除可能成为施暴者“以家庭纠纷减责”的借口,而此案先行解除婚姻关系,不仅从法律上切断了施暴者对受害者的“家庭束缚”,更明确了“人身安全优先于婚姻关系存续”的司法逻辑,为受害者后续维权扫清了障碍。

  民事赔偿:

  不让受害者权益落空

  对于37万余元附带民事赔偿的支持,李雅轩认为,这体现了“打击犯罪与救济受害”的双重司法目标——赔偿覆盖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既让受害者的物质损害得到弥补,也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进一步强化了对施暴行为的否定评价,避免“只判刑不赔偿”导致的受害者权益落空。

  律师支招

  遭遇家暴,牢记“安全第一、证据为王”

  结合此案,李雅轩律师针对受害者维权痛点,提出“四步核心行动指南”,强调“证据留存”是维权关键:

  立即求助,固定“报警记录”

  “遭遇家暴时,首要选择是拨打110报警,或向居委会、妇联、亲友求助。”李雅轩律师提醒,警方的接处警记录、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是证明家暴存在的核心官方证据,能直接反映施暴行为的时间、地点和程度,不可忽视。

  全面留存三类“关键证据”

  “很多受害者因证据不足难以维权,需重点留存三类材料。”李雅轩具体说明:一是“身体伤害证据”,受伤后第一时间拍照(保留原始照片)并就医,留存病历本、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以证明伤害后果;二是“视听与文字证据”,保存施暴时的录音、录像,以及施暴者的威胁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固定施暴者的主观恶意;三是“第三方证明”,联系目睹家暴的亲友出具证人证言,或留存向妇联、居委会求助的登记记录,形成证据链。

  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受害者的‘紧急护身符’,不要等伤害升级才申请。”李雅轩介绍,受害者可自行或委托近亲属、妇联,向居住地或家暴发生地法院申请保护令,请求禁止施暴者接触、骚扰、跟踪自己;法院对紧急情况会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若施暴者违反保护令,最高可处15日拘留,能有效阻断后续伤害。

  善用求助渠道,获取专业支持

  李雅轩特别提到,各地已建立完善的家暴救助体系,受害者可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获取法律咨询、调解、心理疏导等帮助;也可通过当地法院、妇联的联动机制,快速对接法律援助,降低维权成本。

  呼吁

  家暴不是“家务事”

  “此案终审裁定再次明确,家庭暴力绝非‘家庭内部纠纷’,而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李雅轩呼吁,受害者要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亲友、社区、机构等也应主动介入,发现家暴线索及时协助求助,“只有司法亮剑、受害者敢维权、社会齐参与,才能让每一位受害者都在法律保护下远离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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