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瞒着妻子向情人频繁转账,离婚后妻子才发现。一怒之下,她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所赠款项近40万元。 究竟这些钱该不该返还?近日,阜阳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曾给其他女子转账近百笔 胡芳和王刚同为湖北人,两人经人介绍后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年底,王刚来到阜城做生意。夫妻二人分隔两地,婚姻关系渐渐亮起了红灯。 2015年年初,王刚认识了本地女子罗敏。一来二去,两人便发展成为恋人,且租住在阜城某小区。王刚出手阔绰,经常向罗敏转账用于平日开销。当年年底,一下子转给罗敏10万元用于购房首付。 渐渐地,胡芳发现了两人的事。最终,她和王刚于2018年7月离婚。离婚后,胡芳却发现王刚和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罗敏先后转账近百笔,共计391763.88元。 一怒之下,胡芳一纸诉状将罗敏诉至颍泉法院,要求返还获赠的全部财产,同时按照银行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被告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且损害了原告的权益 2020年年末,颍泉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刚给罗敏款项的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王刚与罗敏系婚外情人关系,从王刚与罗敏的聊天记录看,罗敏明知王刚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其行为不仅有违于公序良俗,且收受钱财损害了财产共有人胡芳的合法权益,故罗敏应当将其获得的款项部分予以返还。 同时,王刚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大量钱款转给罗敏,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过作为财产共有人的胡芳同意,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罗敏,其处分行为已超出日常家事行为的权限,构成无权处分。而后该处分行为又为胡芳所否认,故王刚给罗敏钱款的行为无效。 此外,王刚给罗敏钱财的行为系基于其在婚外和她存在不正当关系而产生,罗敏所获赠财产中的一半为胡芳一方的份额,应返还。 2020年年末,颍泉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等规定判决,王刚处分给罗敏款项的行为无效;罗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胡芳195881.94元。判决后,胡芳不服,提起上诉,要求罗敏返还全部赠与的财产。 随即,阜阳中院开庭审理了案件,认为王刚处分给罗敏钱款的行为无效,罗敏应将王刚的转款返还,罗敏所获赠财产中的一半为胡芳一方的份额。胡芳主张罗敏应将获赠财产的全部返还,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近日,阜阳中院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相关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丈夫在婚姻续存期间未经妻子的同意给他人钱财,因此侵犯了共同财产权的处分权。而且对方属于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被认定为无效的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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