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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是不是“免罪金牌”?

2021-5-27 08:08|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9554|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刘培军|来自: 颍州晚报

  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作案后,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对此刑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近日,我市法院处理了两起此类案件,结合案例来看看精神病人犯罪究竟需不需要担责?
  
  毫无原因,丈夫用绳勒住妻子脖子
  
  法院: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赵梦与齐锋结婚多年。今年2月份的一个中午,赵梦正在睡午觉,齐锋在没有任何原因的情况下,用跳绳(内有钢丝)勒住她的颈部致其晕厥,并用跳绳抽打其面部、背部,致其多处受伤。赵梦醒后报警。警方赶到将齐锋控制,并送到市三院住院治疗。
  
  经鉴定,赵梦外伤致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现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外伤致眼部、面部挫伤为轻微伤;齐锋患分离(转换)性障碍,案发时丧失实质性辨认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
  
  3月份,颍东检察院向颍东法院申请对齐锋强制医疗。
  
  法院审理认为,齐锋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安全,且达到犯罪程度,但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近日,法院作出决定:对齐锋进行强制医疗。
  
  怀疑对方骂自己,打砸物品又伤人
  
  判决:构成寻衅滋事罪
  
  2020年8月的一天中午,颍上县某乡镇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打人、砸东西。
  
  打电话的是某村卫生室负责人武仁。当天,一名50多岁的男子闯进来,骂骂咧咧,持砖块、粪铲砸毁门、电脑及一辆四轮电动车玻璃。后来,他又跑到另一个村庄,用粪铲砍伤村民王宇。警方到场后将男子控制。经查,他叫刘猛,附近某村人。刘猛说,他之所以砸东西、砍人,是因为听到武仁和王宇骂自己。
  
  经鉴定,王宇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砸坏物品价值693元;刘猛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发病期,辨认与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另据查,刘猛曾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今年2月,颍上县检察院指控刘猛犯寻衅滋事罪向颍上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刘猛因产生幻听怀疑被害人武仁、王宇辱骂自己,砸毁物品又伤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刘猛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发病期,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于近日判决刘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
  
  法律上,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进行强制医疗。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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