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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给醉酒朋友开车主成“共犯”

2025-9-9 09:14| 编辑: 刘黎 | 查看: 537|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杨燕 实习生 金妙言|来自: 颍州晚报

      将车交给醉酒朋友驾驶,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近日,盐边县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用判决明确了法律红线——醉驾没有“局外人”,只要为醉驾行为提供便利,就需共担刑责。
  
  案件回顾
  
  醉酒换驾酿事故,两人同领刑
  
  2025年3月6日20时许,丰某、马某等人在KTV饮酒,直至次日(3月7日)凌晨2时许结束。随后,马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搭载丰某等人出发,行驶至永兴镇某路段桥上时,马某让丰某接手驾驶。
  
  换驾后不久,丰某驾车行至另一路段时,先撞向路边防护栏,接着又与对向杨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货车乘车人受伤、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
  
  经鉴定,丰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38.2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法定醉酒驾驶标准,属严重醉酒驾驶。案发后,丰某虽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谅解,但仍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车主马某明知丰某饮酒,仍在行驶中让其接手驾驶(即提供车辆使用权并放任其驾驶),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罚金2000元。
  
  律师说法
  
  提供车辆者为何获刑?
  
  安徽乾震律师事务所的王雅男律师指出,车主和驾驶人一同被追究刑责,核心原因是法律对醉驾及为醉驾提供便利的行为作出了规制。
  
  1.驾驶人丰某:醉驾即犯罪,赔偿不免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丰某在公共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满足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该罪不以事故发生为前提,只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就推定对公共安全存在潜在威胁,丰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而本案中引发事故进一步加重了社会危害性。
  
  需注意的是,丰某的民事赔偿解决的是侵权损害问题,与针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分属不同法律范畴,无法相互替代,这也是其被判处实刑的关键。
  
  2.车主马某:交车给醉友,成“共犯”担责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司法解释,“明知他人醉酒仍为其提供机动车的,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马某与丰某共同饮酒,明知其驾车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仍主动将车交予其驾驶,主观上存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车辆是醉驾的核心工具,马某的交车行为为丰某的危险驾驶提供了必要条件,属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法院对马某判处缓刑,既因行为构成犯罪需依法惩处,也考虑到其未直接驾车、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非对为醉驾提供便利行为的从轻放任。
  
  王雅男律师提醒,本案不仅明确了“车主提供车辆”构成共犯的情形,还为公众划定了同饮者的“劝阻义务”。若同饮者明知他人饮酒后要驾车,却未劝阻、甚至劝酒,或为其提供驾车便利(如递车钥匙),可能因“教唆、帮助”行为被认定为共犯。若乘车人明知驾驶人醉酒仍乘坐,虽一般不直接构成犯罪,但需自行承担事故中的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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