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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

2021-6-25 08:03|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18115|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方松高 通讯员 储晓敏|来自: 颍州晚报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6月23日,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阜阳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的意见 。
  
  《条例》提出,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
  
  重点管理区内
  
  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
  
  《条例》提出,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定期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免疫点,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将犬只免疫信息及时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重点管理区内除必要护卫外,禁止单位饲养犬只。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并且独户居住。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固定、独居住所证明;犬只站立正面和侧面电子照片;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等材料。
  
  个人因导盲、导听、助残需要的,可以饲养大型犬,在登记时应当提供养犬人残疾证和犬只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工作、生活
  
  《条例》明确,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在住宅公用区域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工作、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虐待、遗弃犬只;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等。
  
  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收容场所。鼓励养犬人对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主动避让行人;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主动避让他人;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即时清理犬粪;由完全行为能力人携带犬只;单位饲养的犬只因诊疗、免疫等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封闭式景区、绿道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宾馆、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场所。
  
  因导盲、导听、助残、工作等需要携带犬只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出租车驾驶人及同乘人同意携带犬只搭乘的,可以搭乘。
  
  饲养禁养犬处罚五百到一千元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处每只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养犬人将超出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置。
  
  饲养禁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没收禁养犬只,并处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养犬人在三日内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没有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犬牌或者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另外,未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的、未即时清理犬粪的、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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