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亲兄弟,明算账”,朋友间也是如此,一方有需要,另一方提供劳务,是义务帮工还是承揽合同?确定这一点,就可以避免出现“糊涂账”。近日,市中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就是因此产生的纠纷,到底是咋回事?一起来看看。 让朋友改水电,却发生意外 王康和李颜夫妇家住颍州区,去年买了第二套房屋。于是,王康找到会做水电活的朋友赵贵。经沟通,2020年8月,王康将房子的水电整改工作交给了他。 结果,当年8月5日晚,发生了意外:赵贵改水电时不慎触电,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1133元。在医院,王康给付了2000元。 事故发生后,赵贵的妻子张雨称,两人是多年朋友关系,王康请赵贵帮忙改水电,双方没约定给付报酬,王康也没有支付报酬。因此,双方是义务帮工关系。 王康则称,两人虽是好友,但这次改水电是收费的,约定劳动报酬为2000元,因此两人是加工承揽关系。 一审:为义务帮工,房主担责70%,赔偿78万多元 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赵贵的家人起诉,请求判令王康、李颜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1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定,王康称与赵贵约定改水电的报酬为2000元,已支付现金1000元,但未提供证据,原告也不予认可。法院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法院认为,赵贵应王康之邀帮忙整改水电,双方形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赵贵死亡,王康、李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贵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存在一定过失,可减轻赔偿责任,酌情考虑王康、李颜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此判决两人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82511.58元(合理损失1120730.83元×70%-王康已支付的2000元) 二审:为承揽合同,房主担责40%,赔偿44万多元 宣判后,王康、李颜不服,提起上诉,并递交了新的证据。 这些据证包括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装修水电材料单,证明赵贵承揽水电装修,工作时间自由,不受管理,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上午赵贵向李颜提出“想休息一天”,李颜回复“是该休息一天的,钱不是一天挣的”。随后,赵贵又发了“我上楼干活”,中午还发送了“今天干完”和“我把线头并完”等。 市中院审理认为,据此可看出,赵贵从事水电整改过程中,不受王康、李颜指挥,且其提供的是劳动成果,而不是劳务。上述对话与其他相关信息吻合,且符合日常生活中承揽合同的逻辑关系,加之张雨等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赵贵从事整改水电是无偿的,故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相关规定,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康未审查过赵贵是否具有资质,故存在选任过失。赵贵在不具有从事水电整改资质的情况下,承揽涉案房屋的水电整改,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存在过错。因此,法院酌定王康、李颜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两人赔偿446292.33元(1120730.83元×40%-20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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