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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工程中,人员受伤谁担责 电子合同有没有效?

2025-5-22 10:25|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545|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张天峰|来自: 颍州晚报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不仅和个人生活息息相关,还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向标”。今天,来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牛利佳,结合民法典和案例为大家解答“雇佣的工人受伤,承揽人和定作人谁担责?”“电子合同法院认吗?”“企业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

  关键词:损害赔偿

  案例

  王某从某公司处承揽了一土建项目的木工作业工程,雇佣张某等人从事木工作业。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因未佩戴安全带,加之脚手架木板断裂,坠落受伤。向王某和某公司索赔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案件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情况,张某受王某的雇佣从事木工作业,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综合事故发生的成因、各方过错程度,判决王某承担60%的责任,某公司承担15%的责任,原告张某自负25%的责任。

  说法

  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牛利佳解释,按照规定,上述案件中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存在明显不足,直接导致了张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故王某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某公司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存在明显的疏漏,且将木工作业交给了不具备正规用工资质的王某,构成选任上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键词:电子合同

  案例

  山东的王某某因生产经营需要,通过支付宝向张某某借款10万元。王某某与张某某在微信小程序“腾讯电子签”平台签订电子借条,双方就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时间、纠纷管辖地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在电子签章处签名。借款到期后,王某某久拖未付,张某某多次讨要未果遂提起诉讼。最终,法院通过电子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等证据,依法判决王某某向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说法

  “电子借条是通过电子方式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一种利用数字化技术创建、签署、存储和管理的电子化借贷凭证。”牛利佳介绍,随着近年来科技的发展,电子合同逐渐普及。根据民法典,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由此可见,合法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电子合同需通过正规平台签署,并完整留存身份信息、借款条款等证据。”牛利佳说。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案例

  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印象大红袍公司系“印象大红袍”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包括现场表演等,并积累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可是,某酒业公司看到后意图“搭便车”,生产了大量印有“印象大红袍”商标的啤酒、白酒等,并通过线上线下店铺进行销售。印象大红袍公司将某酒业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酒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含惩罚性赔偿)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共计46万元。

  说法

  民法典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牛利佳提醒,企业要增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意识,以法治思维规范经营行为、防范法律风险,做到合法合规经营,切不可“傍”名牌,最后“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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