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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筑未成年人保护防线

2021-11-17 08:03|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7897| 评论: 0|原作者: 据《法治日报》|来自: 颍州晚报

  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要意义,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推动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
  
  引导树立科学教育观念
  
  朱某甲(女,案发时9周岁)系朱某某与他人非婚生之女。2018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及同居女友徐某某经常殴打朱某甲。朱某某先后使用棍棒、鱼竿支架击打朱某甲左小腿致伤,后治疗不及时,伤口溃烂。朱某某、徐某某因涉嫌虐待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六个月,均适用缓刑。
  
  本案是涉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与关工委多次走访,朱某甲仍愿意与朱、徐二人生活,二人也称愿意改变教育方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检察机关遂会同妇联、关工委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对朱、徐二人进行训诫,促其端正态度。其次,由区妇联指派家庭教育指导老师“一对一”指导,引导改变教育方式。同时,由关工委的“五老”成员定期和被害女童祖父母沟通,让其监督教育朱、徐二人。
  
  检察官多次家访,详细了解朱某甲的身体康复情况,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与村委会保持经常性联系,请其协助跟踪考察情况。电话回访朱某甲的老师了解情况。经过4个月的教育督促和指导,朱某甲一家的亲子关系得到明显改善,朱某某、徐某某签署《监护承诺书》。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对于尚未达到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联合妇联、关工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同时,通过开展线索排查、法治宣传等,做好家庭教育指导的前端工作,从源头预防监护侵害行为发生。
  
  构建机制解决失管问题
  
  陈某先后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陈某甲为其未婚生育的女儿(6周岁),因无人监护暂由当地社会福利中心临时监护。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区妇联等部门制定了亲职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和家庭成员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联合干预制度的意见,明确家庭教育指导对象,并将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纳入工作范围。在本案中,检察机关联合妇联、民政等部门开展综合评估,启动家庭教育指导程序。
  
  萧山区检察院、妇联、关工委联合创建了“三会两评估”和“亲职见习期”等制度,开发家庭教育指导App,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基地,高效开展工作。本案中,专业社工有针对性地为陈某设置了3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期和六个月的亲职见习期。萧山区检察院牵头开发家庭教育指导数字平台,针对被教育对象进行“一人一码”三色动态监管。同时,针对陈某起初两次不配合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况,萧山区检察院向其制发督促学习令,通报所在村妇联、村委会以及民警,经评估后将家庭教育指导期调整为4个月,并告知其对于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依然存在失管失教情形,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有权建议并支持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经过批评教育,陈某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态度发生很大转变,开始自觉参加并积极配合工作,顺利完成了所有课程任务。
  
  典型意义
  
  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尚处于起步阶段,系统性、专业性、强制性不足问题亟待破解。萧山区检察院、妇联、关工委联合建立规范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实现全程闭环管理,成效明显。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也要重视失管失教未成年人监护问题,适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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